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执3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运河新区嘉欣丝绸广场龙凤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32985877-4。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
被执行人:桐乡市乌镇万顺水利工程队,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虹桥村环河路636-638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B69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邱开美,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执行人桐乡市乌镇万顺水利工程队、***、邱开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0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6月16日为12787.1元,之后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2%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46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57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一栋位于桐乡市乌镇银杏小区36幢1单元301室房产,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经过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2019年10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0年04月22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20年05月0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02执35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晶晶
执行员 程计钦
执行员 于 洋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郁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