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吉林街28-1。
法定代表人:李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燕燕,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芦宗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7民初29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290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3、承担案件执行费31400元。现查明,截止2019年2月19日被执行人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964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41042.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华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岸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