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1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吉林街28-1号。
法定代表人:李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驰,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芦宗慰,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上诉人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玲
审判员  李行
审判员  叶欣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