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7执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吉林街2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的(2018)鄂0107民初2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据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8年7月27日以(2018)鄂0107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持有防城港武钢建工联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30%股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向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290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3、承担案件执行费31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防城港武钢建工联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注册成立,其股东为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875万元,出资比例50%)、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25万元,出资比例30%)、武汉巨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50万元,出资比例20%)。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出具了《代持股证明》证明其持有防城港武钢建工联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30%股权系其代被执行人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本院另查明,防城港武钢建工联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剩余资产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公司股东。
此外,截至2019年3月27日,被执行人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8420元。据此,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名义所持有的防城港武钢建工联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的清算分配款29598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熊维
书记员骆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