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7财保136号
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5号。
负责人:邹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系该行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威,男,***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该行员工(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吉林街***号-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以其自有资金为本案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