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7民初2923号
原告: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吉林街2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汉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博爱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豪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巨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栋/座10层B10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勋,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先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事务部(一般代理)。
第三人:防城港武钢建工联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39号建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培养。
原告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武汉巨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于2018年11月9日追加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防城港武钢建工联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撤回对第三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防城港武钢建工联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钢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防城港武钢建工联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施义
人民陪审员*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