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2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迎宾路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赛能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东圆新村东圆大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8)粤0113民初6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涉案空调安装工程属于江门国际金融大厦一至七楼中央空调的安装,是该幢建筑物配套的设备安装活动,工程投资额达500多万元以上,所涉建筑面积达23000平方米以上,根据《建筑法》第二条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该工程的性质是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范畴的。涉案空调安装工程在开工前,亦已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相关的报建手续和申领了施工许可,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的《工程联系单》内容,可印证前述情况。因此,本案的案由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承揽纠纷,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江门市,故本案应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