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2429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
四号15--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35E。
法定代表人:江均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花,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赛能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东圆新村东圆大街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86099910Y。
法定代表人:樊锦文。
原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赛能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744元,由原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逸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