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能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赛能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南建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整层(部位: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1892X5。
法定代表人:李勇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审被告:广州赛能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沙湾镇东圆新村东圆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86099910Y。
法定代表人:樊锦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龙岩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陂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YHUC1U。
法定代表人:谢威,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华南建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赛能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能公司”)、龙岩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4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南公司上诉称,该案依法应由上诉人法定住所地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登记机关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整层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另外,上诉人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对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赛能公司、恒富公司未作出答辩。
本院审理认为,华南公司将龙岩富力建发·尚悦居项目公共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了赛能公司。赛能公司与***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了《广州赛能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责任制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以包工包料大包干的形式承包龙岩富力建发·尚悦居项目公共部分装修工程(标段二)。从合同内容看,该项目属于装饰装修工程范畴,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案涉工程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上诉人华南公司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属案件实体审查范畴,在本案异议管辖争议中不予审查。故原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华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贞
审 判 员 吴金燕
审 判 员 陈燕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蓝江玲
书 记 员 谢炜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