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1执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嘉恒正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来正。
被执行人武汉无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久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
鄂0111执466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08月09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无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无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无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300.00元,冻结期限
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