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恒正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嘉恒正博科技有限公司、长丰县北城力高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一初字第01029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嘉恒正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来正。
被告:长丰县北城力高学校。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嘉恒正博科技有限公司、长丰县北城力高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勇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马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