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方盛塑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0民初429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崔峰,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系被告***、***的父亲。

被告:河北方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巨鹿县工业区黄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734369616W。

法定代表人:白胜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52431700Q。

法定代表人:张希萌,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方盛塑业有限公司、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红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方盛塑业有限公司、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计2712.50元,保全费1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斌

人民陪审员  韩爱静

人民陪审员  卢伟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