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0民初429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崔峰,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系被告***、***的父亲。
被告:河北方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巨鹿县工业区黄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734369616W。
法定代表人:白胜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52431700Q。
法定代表人:张希萌,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方盛塑业有限公司、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红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方盛塑业有限公司、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计2712.50元,保全费1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斌
人民陪审员 韩爱静
人民陪审员 卢伟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