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2执2827号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耿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油建一公司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5767124XJ。
法定代表人张振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春秋,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0066983XN。
法定代表人贾奎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560496884D。
法定代表人贾亚威,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耿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982民初3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9.7328万元,缴纳执行费2837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二、2019年11月1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三、2019年11月1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与2019年12月17日到庭;
五、2020年2月1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六、2020年2月20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82民初3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延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