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

***、***、贾亚军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2执恢2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贾亚军,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贾亚威,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亚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982民初30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左占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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