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423执1258号之一
申请人解东山,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0066983XN。
法定代表人贾奎英,职务:经理。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42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解东山人民币203699.98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2月28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申请人解东山于2019年12月11日申请立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调查: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3、该公司厂区已于2018年抵给债务人。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423执12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蔡尚鸿
审判员 吕 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苏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