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贾亚军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执296号
申请人***,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奎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亚军,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河北天畅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奎英,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贾亚威,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李健敏,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贾亚军、河北天畅管业有限公司、贾奎英、贾亚威、李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982民初2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二、2020年3月2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3月2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0年9月1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2020年9月13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贾亚军、河北天畅管业有限公司、贾奎英、贾亚威、李健敏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冀0982执2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新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