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23民初1062号之四
原告:解东山,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0066983XN。
法定代表人贾奎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冬生,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兴,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第三人:张昆仑,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东山与被告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昆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吕春元
审 判 员 杨文飞
人民陪审员 赵怀宽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楚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