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2财保36号
申请人:***,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张亚欧,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奎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天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亚欧、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河北任某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天畅管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河北任某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天畅管业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水务局55万元应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55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水务局对被申请人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天畅管业有限公司的应付款55万元,不得向其清偿,如要求偿付,由任丘市人民法院提存。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春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