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10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金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桃村外向型工业园泰安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金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赞皇县水利局(原赞皇县水务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太行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彦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宏,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金升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赞皇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9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金升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金升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金升塑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3元,减半收取2526元,由上诉人烟台金升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秀华
审判员 张国顺
审判员 史亚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