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281号
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霞,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其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