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9709号之一
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5栋8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世纪英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208号1栋3层1-01号、2号。
法定代表人:文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江,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世纪英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四川世纪英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需要补充收集证据,故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四川世纪英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世纪英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世纪英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8元,由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王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京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