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1384号
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盘萍,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晨曦,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周良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0元,依法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牟永军
人民陪审员 周洪娟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