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财保4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被申请人: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殷勇于2018年10月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7241元或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及担保人***庸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武侯区九康六路299号1栋1单元10层1006号的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保全担保,对其申请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724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