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6916号
申请人衡水金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州市冀塑管道有限公司、王学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金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州市冀塑管道有限公司、王学辉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金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州市冀塑管道有限公司、王学辉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志猛
法官助理 刘楚月
书 记 员 戴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