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3民初333号之二
原告: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佩,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所在安国市,现住安国市。
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6元,由原告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爱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佩佩
书 记 员 栗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