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3民初333号

申请人: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经济开发区西中旺三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佩,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石家庄市。

原告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阳营销服务部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PZPP21130118410000000119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爱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佩佩

书 记 员 栗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