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3民初3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佩,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安国市,现住安国市。

原告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冀1123民初3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存款37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河北瑞硕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爱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佩佩

书 记 员 栗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