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27民初41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生,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明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瑞屏路2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彝族,1983年8月20日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
法定代表人:马学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1985年2月10日生,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明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2019年10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