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823民初460号
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明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7902784871。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景东恒东制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6765945234。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明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东恒东制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明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明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