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924民初49号之一
原告:敖召奇,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明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瑞屏路2巷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79027848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召奇与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明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召奇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控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明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1226225.34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景东彝族自治县明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景东彝族自治县水务局有工程款尚未领取。
本院认为,原告敖召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在景东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处的工程款收入1226225.34元。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敖召奇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