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正大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汇景国际城******。组织机构代码:57545081-1。
法定代表人:方政,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圣邦电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母阁路米场街织机构代码:7861306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微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济宁正大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圣邦电力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2019年1月28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济宁市圣邦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887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济宁市圣邦电力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五辆,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不再对车辆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H×××**五菱牌汽车一辆,车辆现已查封,但无法处置。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账户存款信息。
5、不动产: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在济宁市不动产信息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189273.42元,已受偿98887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