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26财保71号
申请人**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与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县**镇盛世龙城住宅小区的5套住宅予以查封(明细表附后)。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