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26财保4号
申请人**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月2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5套房屋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县**镇盛世龙城住宅小区的5套住宅予以查封(明细表附后)。查封期间不准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等,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黄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