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由宏亮与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82民初1535号
原告:由宏亮,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
被告: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光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由宏亮与被告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由宏亮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由宏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