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元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三元创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三元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3民初2092号
原告河南三元创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信阳市新县产业集聚区兰河电子科技园**312。
被告河南省三元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
原告河南三元创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三元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南三元创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三元创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三元创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