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2752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6月4日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小区8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鲁0691执保237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被告以账户的冻结影响工人工资发放为由,请求解除冻结,并提供60万元进行担保,本院予以准许。现该案已审结,被告申请退回保证金6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