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91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691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3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75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