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91执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鲁0691执4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烟台自贸区支行账号81×××89_000001的银行存款101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