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91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东小区8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8605492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后街村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43926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体育局发包的烟台开发区古现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的未付工程款1643383.7元已具备付款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烟台经技术开发区教育体育局发包的烟台开发区古现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及风雨操场工程现存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15×××59账户的工程款1643383.7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迟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