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91民初372号 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