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保255号
申请人: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小区8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8605492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G-48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6295944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胜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691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