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1585号
原告:淮安市安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00号河韵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58478113。
法定代表人:王建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文成东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UQQL88Y。
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安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泗阳**医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安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阳**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本院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淮安市安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姚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石 琇
书 记 员 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