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安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安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安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瑶,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邦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淮安市安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公司)与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淮仲裁字第01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恒邦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安捷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捷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合法权利,申请执行人安捷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20)淮仲裁字第014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月梅
审 判 员 蒋同宝
审 判 员 惠更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邱广胜
书 记 员 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