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省德安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5民初690号之四
申请人:***,男,生于1977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德安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东风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7419671636。
法定代表人:曾伟,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德安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及叶华国、邓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当天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950000元为限。2020年4月29日,本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德安支行的账号为2007××××6758的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950000元为限,期限一年;对申请人***所有的用于保全担保的川BJ××××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期限二年。诉讼中,被申请人以已经本院冻结的其在中国银行德安支行的银行存款,是其正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的款项,冻结后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为由,申请予以解除,并提供其在共青农村商业银行德安支行的账号为1100××××2523的账户,作为担保账户交由本院采取存款冻结措施。2020年6月28日,本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在共青农村商业银行德安支行的账号1100××××2523的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950000元为限,期限一年。2020年7月30日,本院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德安支行的账号为2007××××6758的账户上的银行存款的冻结。2021年6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共青农村商业银行德安支行的账号为1100××××2523的账户上的95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继续冻结。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叶华国、邓杰的合同纠纷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不服本院(2020)川0725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被申请人在共青农村商业银行德安支行的账号为1100××××2523的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的一年期限即将届满,且申请人现提起了上诉,故对申请人的继续冻结申请,应予以支持。若因保全错误,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川BJ××××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被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根据案情决定是否申请继续予以查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德安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在共青农村商业银行德安支行的账号为1100××××2523的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予以继续冻结,金额以950000元为限,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加锋
审判员  杨地林
审判员  白 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俊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