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4民初2号之三
原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40442。
法定代表人:付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太伦,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00044XH。
法定代表人:梁云。
原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罗献忠
人民陪审员  蔡忠明
人民陪审员  胡云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鹏程   
书记员   钟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