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正荣红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民初689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40442。
法定代表人:付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太伦,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910109496。
被告(反诉原告):南昌正荣红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正荣现代城5#楼A2001室(第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81490493W。
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淑萍,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邹婧,系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1738108。
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赣0102财保7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南昌正荣红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4月21日,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南昌正荣红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万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南昌正荣红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昌市昌北支行账户19×××42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南昌正荣红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洪城支行账户14×××02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南昌正荣红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昌都司前支行账户15×××2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 艳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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