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4民初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40442。
法定代表人:付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太伦,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00044XH。
法定代表人:梁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会彪,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20)赣0924民初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献忠
人民陪审员  蔡忠明
人民陪审员  胡云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鹏程   
书记员   钟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