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琥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赣01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45932.41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明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陶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