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恢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付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滨江豪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朱琥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2020)赣01执恢190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1执恢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明军
审判员 王财斌
审判员 姚 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