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华恒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13235号
原告:江西省华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璜垦长堎外商工业区二期创业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L9C61D。
法定代表人:叶祥根,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季春华,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40442。
法定代表人:付敏,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周太伦,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江西省华恒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华恒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0元,退回原告4460元,由原告承担4460元。
审 判 长  帅学农
人民陪审员  陆国玉
人民陪审员  邓晓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傲东